(2015)滨汉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号桥东现代大厦后院。法定代表人姜长禄,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旅游区碧水道与方菲路交口。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5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