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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萍,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萍。被执行人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玉萍与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银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银城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中农农资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