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潘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潘昌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31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潘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不能提供被告潘昌松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向被告潘昌松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潘昌松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X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