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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罗田支行与刘祚祥、周德辉、龚胜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罗田支行。被执行人龚胜朝。被执行人刘祚祥。被执行人周德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罗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祚祥、周德辉、龚胜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罗田支行对上述情况确认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