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云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云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经济开发区龙工路19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伟和、郑思,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亮,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云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为4685元,由原告龙岩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丽 婷人民陪审员 李 笑 娟人民陪审员 陈 大 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