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佳与张长建、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张长建,张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张长建。被执行人:张雪松。本院在执行李佳申请执行张长建、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孙明杰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亚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