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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英与齐胜利、杨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齐胜利,杨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李英,被告:齐胜利。被告:杨学芳(曾用名杨艳敏)。原告李英诉被告齐胜利、杨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王艳、王元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胜利、杨学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房屋装修工程。原告经营木门生意,自2010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门,截至2013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木门款423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特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2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胜利、杨学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房屋装修。原告经营木门生意,自2010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门,截至2013年12月15日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木门款42300元。二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英木门款42300元,2014年1月20日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予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下欠原告42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齐胜利、杨学芳向原告李英购买木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下欠原告货款42300元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42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齐胜利、杨学芳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胜利、杨学芳给付原告李英货款423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齐胜利、杨学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5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德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王元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