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民一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梧民一终字第2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个儿子。2014年12月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主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夫妻关系较为稳定。从2014年12月份起,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上诉人肖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近二十年来一直背判家庭,与其他的女子非法同居;我们从2008年开始就没有夫妻生活,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之间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更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何某没有进行答辩。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能否维系下去,主要看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以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来确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夫妻关系也较为稳定;现虽然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仍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肖某提出,被上诉人近二十年来一直背判家庭,与其他的女子非法同居;我们从2008年开始就没有夫妻生活,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之间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更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之主张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印证,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超审 判 员 蒋鸣平代理审判员 莫 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