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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邱茂芬与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邦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6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邱茂芬,女。被执行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台秀。被执行人舒邦银,男。关于邱茂芬与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邦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邦银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