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军、乔兰清、庾国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军,乔兰清,庾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肖建军。被执行人乔兰清。被执行人庾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军、乔兰清、庾国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建军��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三路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X区X号楼X单元X、X、X室三套房屋。本院已将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军、乔兰清、庾国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肖建军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且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证字第00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宇 润代理审判员 张 奕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