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甘洛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洛县申柏冶炼厂洗选分厂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甘洛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团结南街人大巷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洛县申柏冶炼厂洗选分厂,住所地:甘洛县埃岱村。负责人李桂兵。被执行人岳国锦,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费198154.00元和违约金2059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找到被执行人岳国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时,被执行人岳国锦称现在企业正在起步,还需要资金投入,等企业有了效益就偿还,并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表示将该案终结后待岳国镜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洛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泽宣执行员 马桂莲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