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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昆与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14号原告王昆。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负责人李通胜。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婕珺。住址广州市大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三新大厦22A1。原告王昆与被告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注册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产品销售地在娄底市××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彩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