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委会与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委会,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大凤,主任。委托代理人戴修国,系该村村支书。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系光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军,经理。被告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河南港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菌王菇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陈湾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李敏生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