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翠萍、陈辰与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英,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萍,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辰,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李翠萍之子,住址同上。上诉人林秀英与被上诉人李翠萍、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秀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上诉人林秀英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秀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