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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翠萍、陈辰与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英,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萍,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辰,男,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李翠萍之子,住址同上。上诉人林秀英与被上诉人李翠萍、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秀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上诉人林秀英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秀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