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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立字第7号起诉人朱某某。2015年11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某某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一)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偿还的四个月分期付款计人民币12600元。(三)要求被告唐山龙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9775元,要求被告唐山朋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要求被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9900元,要求被告唐山朋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征代理审判员 李 康代理审判员 肖胜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