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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永金与林松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653号申请人高永金,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松冬,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林松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松冬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松冬名下有车牌号为闽FG01**的汽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松冬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G01**的汽车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