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