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经济开发区(南平市闽威岩棉建材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钟叶芬,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巷57号B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方彦国,董事长。关于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