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小叶与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叶,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武小叶,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冯东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罗辉,职务经理。被告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杨树青,职务经理。原告武小叶诉被告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小叶于二O一五���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叶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帮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胶建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小叶负担。审判员 高朝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