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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行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阿依夏木.夏克尔不服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中行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阿依夏木.夏克尔,女,维吾尔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上诉人阿依夏木.夏克尔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5)瓦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阿依夏木.夏克尔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我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提县公安局递交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因其在期限内未表态,才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原审未开庭审理也未调查相关证据,认定我未向阿瓦提县公安局递交申请,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严重损害我的利益,请求二审裁定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阿依夏木.夏克尔称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其已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努尔古丽.买提尼牙孜代理审判员 西仁古丽 . 艾克拜尔代理审判员 孙    朝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