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雪梅、高元美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梅,高元美,王素玲,毛君平,张建军,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224号原告孙雪梅。原告高元美。原告王素玲。原告毛君平。原告张建军。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9号。法定代表人夏英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梅、高元美、王素玲、毛君平、张建军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小丕到庭,并提交了证明其职务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加盖了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公章,原告孙雪梅、高元美、王素玲、毛君平、张建军不认可被告提交的材料,不认可负责人王小丕的身份,不配合庭审,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雪梅、高元梅、王素玲、毛君平、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孙京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