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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丁丽娜与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丁丽娜,女,1974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城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丁丽娜与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丽娜于2015年7月1日依据生效的(2015)开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支付欠款3534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元,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用。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5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