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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雪强申请对吴江涛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雪强,吴江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保字第25号申请人高雪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吴江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申请人高雪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江涛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雪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户名王景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八五三分理处账号XXXX内的存款9000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支付或者转账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兴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