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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书红诉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红,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12号申请执行人曹书红被执行人高峰申请执行人曹书红与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高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曹书红案款502200元,承担执行费7422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当涂县姑孰镇焦家综合楼2层201室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高峰在本院涉多案未结,本院已将上述查封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该房产拍卖后参与分配。另经本院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