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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柳逢青、刘根兰与郭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6—1号申请人柳逢青,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县崇文苑小区1号楼2单元14层2143室,临县人事局干部。申请人刘根兰,女,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县城内工农街***号,家庭妇女。被执行人郭平喜,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县木材公司南楼宿舍,临县城庄镇中学教师。本院执行的柳逢青、刘根兰与郭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逢青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