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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昌平与东津镇下洲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昌平(又名徐大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下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津镇下洲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从兵,东津镇下洲村委会村主任。上诉人徐昌平与被上诉人东津镇下洲村委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乡村债务的范围。对此,各级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做好清理化解工作。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胡 欣审判员 王剑波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