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蒋连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连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622号罪犯蒋连江(又名蒋小江),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开江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了(2011)达达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连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责令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2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连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罪犯蒋连江现应于2020年7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蒋连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58分,2014年1月16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6月20日被评为四川省监狱局表彰的学习之星,获行政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连江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8分,2014年1月16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6月20日被评为四川省监狱局表彰的学习之星,获行政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连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连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