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胡某某,现住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胡某乙,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凤霞,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222303196802152440。系被告胡某乙妻子。被告胡某丙,现住扶余市。被告胡某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应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 杨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