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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胡某某,现住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胡某乙,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凤霞,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222303196802152440。系被告胡某乙妻子。被告胡某丙,现住扶余市。被告胡某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应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 杨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