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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马月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马月士,郑丹,马立炜,耿雪梅,李洋忠,何杭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90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凯华。委托代理人:章小岚被告: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月士。被告:马月士,。被告:郑丹。被告:马立炜。被告:耿雪梅。被告:李洋忠。被告:何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环亚服饰有限公司、马月士、郑丹、马立炜、耿雪梅、李洋忠、何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