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刘书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刘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令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桂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根。上诉人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霸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金霸王公司与刘书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金霸王公司主张,刘书根私自更改加班申请单,被发现后不接受教育并顶撞辱骂领导,但刘书根仅认可其更改加班申请单的行为,并未认可存在辱骂顶撞领导的行为。因金霸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金霸王公司关于刘书根辱骂顶撞领导的主张不予采信。金霸王公司主张,刘书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员工手册的第5.2.2.4.13条及5.2.2.4.26条的规定,但上述两条规定的内容均不包含私自更改加班申请单的行为。而金霸王公司员工手册的第7.7.2条则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加班机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规定的处罚是记大过,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认为,在刘书根仅存在更改加班申请单行为的情况下,金霸王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刘书根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原审判决金霸王公司向刘书根支付律师费2284.1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金霸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