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与熊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熊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边镇场镇。负责人胡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毅,分社员工。被告熊小娟,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诉被告熊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边分社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