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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红光与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光。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连西路7-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82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客观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宋世安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