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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永君与宋连英、刘淑梅、刘福林、刘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君,宋连英,刘淑梅,刘福林,刘淑凤,刘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君。被执行人宋连英。被执行人刘淑梅。被执行人刘福林。被执行人刘淑凤。被执行人刘福海。申请执行人刘永君与被执行人宋连英、刘淑梅、刘福林、刘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2015)东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