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475号本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邹子彬,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韶南大道北3号B栋108房,捕前住广东省仁化县丹霞街道仁化职中下面一楼房203房。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子彬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邹子彬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向本院缴纳罚金3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邹子彬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邹子彬因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还在服刑中。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