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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俊凯与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张书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凯,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张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凯。被执行人: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书友。本院在执行张俊凯与山东东方家居有限公司、张书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公司所有财产被另案查封,因房产与土地不在一起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