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洪莲与陈盼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段洪莲。被执行人陈盼。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段洪莲申请陈盼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306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盼应支付申请人段洪莲案款7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盼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