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326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于2013年2月8日生女孩李某丙。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严重恶化,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离婚,抚养女孩。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结婚时间和孩子出生的时间都属实。婚后我们感情一直较好,平常生活中也会有些小矛盾,但不影响我们的夫妻关系,故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于2013年2月8日生女孩李某丙。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女孩。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经质证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发生,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尚能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