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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之煊与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杨家屯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东港市菩萨庙镇杨家沟村杨家屯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1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东港市菩萨庙镇杨家沟村杨家屯村民组。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97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93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