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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吉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吉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吉丰,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孝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吉丰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吉丰及其辩护人叶孝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吉丰谎称自己可以代办土地证,以需请客送礼、交付城建费、土地测绘费等名义向他人骗取钱财,以此手段陆续骗取被害人叶某乙18万元、被害人叶某丙24000元、被害人王某乙71000元、被害人陈某甲28200元、被害人叶某丁39390元、被害人倪某29000元、被害人赵某17600元、被害人陈某乙32800元,叶吉丰实际并未替上述被害人办理土地证手续。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吉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吉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叶吉丰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叶吉丰及其辩护人辩称叶吉丰向被害人叶某丁骗取的款项应为11500元;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取的28200元,双方已自愿转化为借款,并经法院调解并进入执行阶段,故该笔款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其辩护人还提出叶吉丰欠陈某甲应为26500元;叶吉丰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予以从轻处罚,在七年以下予以量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吉丰谎称自己可以代办土地证,以需请客送礼、交付城建费、土地测绘费等名义向他人骗取钱财,以此手段陆续骗取被害人叶某乙18万元、被害人叶某丙24000元、被害人王某乙71000元、被害人陈某甲28200元、被害人叶某丁11500元、被害人倪某29000元、被害人赵某17600元、被害人陈某乙32800元。叶吉丰实际并未替上述被害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综上,被告人叶吉丰共诈骗8人,诈骗金额共计3941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间至2014年11月间,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183900元,后出具3万元、1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交其收存。经照片辨认,其辨认出叶吉丰。2.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辨认笔录、欠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间至同年7月间,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41600元(其中2600元为测绘费用),并出具条子一张交其收存,后叶吉丰归还了15000元,实际骗取金额为24000元。经照片辨认,其辨认出叶吉丰。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间至同年11月间,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11.2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叶吉丰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欠条交其收存,2014年正月底的时候,叶吉丰归还了19000元。经照片辨认,其辨认出叶吉丰。4.被害人倪某的陈述、收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间至同年年底,叶吉丰以帮其代办朋友赵世东家超层土地手续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29000元。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领款收据复印件,证实2012年4月间至同年5月间,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17600元。6.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借条复印件,证实2011年9月间至2012年3月间,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32800元,后出具借条一张交其收存。7.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特种转账凭证、欠款欠据、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协议、账目明细核实单复印件,证实2010年11月18日至2013年4月27日,叶吉丰以代办土地证的名义,从其处陆续骗取了31700元。2014年2月1日,叶吉丰出具一张3万元欠条交其收存,后仅偿还了3500元。8.被害人叶某丁的陈述及其记录的清单,证实2011年9月4日,其找到叶吉丰问他能不能办理其老房子的建设许可审批,叶吉丰称自己一定能办下来。当日,叶吉丰向其要了3390元礼品钱和500元香烟钱。9月7日,向其要了1200元香烟钱。9月9日,向其要了1600元和150元香烟钱。11月4日,向其要了1200元请客送礼的钱。11月7日,叫其到翁垟镇政府门口,要了3500元用于购买指标。过了几天,又叫其送了1200元到翁垟镇政府门口,说用于吃饭。12月4日,向其要了3500元用于购买指标,钱送到叶吉丰家中给他。12月8日、9日、20日,分别向其要了500元买烟,900元、850元购买海鲜送人,4000元用于购买指标。12月16日、20日、28日,分别向其要了2200、2000、1200元,用于请客送礼。2014年5月,分别向其要了5500元、3000元城建费。最后向其要2000元请客吃饭,其没有给。房屋测绘是以其儿子叶定品的名义申请的,并已经测绘。上述款项中的最后一笔,叶某丁记录的清单未显示。9.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土地勘测项目委托书、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证实叶吉丰作为XX朋代理人代为提起规划许可申请;在王春林、王高春,叶翼龙的土地勘测项目委托过程中,叶吉丰手机号码登记为联系人号码,并代为领取了XX朋的土地勘测结果。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叶吉丰的老婆。因王希新到其家中要钱,其知道叶吉丰以办理土地证的名义向陈某乙要过钱。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吉丰于2015年3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12.经济开发区、国土管理所证明,乐清市土地勘察测绘队证明,证实在乐清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中未发现陈某甲、赵世东、叶定品、赵某、叶某乙、王某乙、叶某丙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陈某甲、叶定品、赵世东、XX朋做过地籍调查和用地报批项目,除XX朋已交测绘费用2600元,其余均未交或免收测绘费。赵某、王某乙、叶某丙、叶某乙未做过地籍调查和用地报批项目。13.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实被告人叶吉丰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无前科劣迹。14.被告人叶吉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其谎称自己可以代办土地证,从叶某丙处骗取了41600元,其中以叶某丙儿子XX朋名义测绘用了2600元,还了1.5万元;从叶某乙处骗取了18万元;从王某乙处骗取了9万元,还了1.9万元;从叶某丁处分三次骗取了5500元、3000元、3000元;从陈某甲处骗取了3万元,其曾在陈某甲提供的账目明细上签字,后又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仅还了3500或3600元;从倪某处骗取了2.9万元;从赵某处骗取了17600元。其知道这些人的土地证是办不下来的,骗来的钱已经花光了。后其给叶某丙、叶某乙、王某乙、陈某甲、赵某出具了欠条。庭审中,被告人叶吉丰承认自己谎称可以代办土地证,从陈某乙处骗取了32800元。本案中,控辩双方对叶吉丰骗取陈某甲、叶某丁的款项数额、性质存在异议。关于骗取陈某甲的款项数额及性质问题。被害人陈某甲陈述其被骗取了28200元,并提供了叶吉丰签名确认的账目明细以及银行业务回单相印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从陈某甲处实际骗取的款项为28200元。辩方辩称叶吉丰、陈某甲曾自愿将该笔款项作为民间借贷处理,但本院认为该行为并不能改变款项性质系诈骗所得,该笔款项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对辩方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方辩解骗取叶某丁的数额应为11500元的问题。叶吉丰供述称骗取了11500元,叶某丁陈述被骗39390元,叶某丁提供的其记录的账单显示被骗金额为36390元,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账单未经叶吉丰核实、认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应认定该笔诈骗金额为11500元。辩方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吉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吉丰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叶吉丰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吉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叶吉丰退赔赃款返还各被害人。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仇建辉人民陪审员  胡玲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