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66号申请人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斌。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9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柳林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