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7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兵与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668号原告周兵,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魏智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与被告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周兵承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