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贺恒侠与董长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恒侠,董长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92号原告贺恒侠,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长春(又名董维春),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忠民,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恒侠诉被告董长春(又名董维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恒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恒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恒侠负担。审 判 长 朱广伟人民陪审员 陈益华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