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参赌于2015年7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传唤到案,次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先后邀集项某、张某、朱某、程某乙等60余人次以打“下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200元,其中7月16日晚被查扣赌资人民币39050元,董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举出如下证据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朱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提供场所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证据、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某的出生日期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证明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董某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开设赌场,从中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6日20时30分,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有人聚众赌博,遂派出民警依法检查,并将董某、程某甲、吴某甲、方某、庞某、项某、杨某、张某、朱某、王某、程某乙、吴某乙等十二人传唤至荷花池派出所。4.查询记录,证明经公安犯罪信息数据系统查询,被告人董某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方某、庞某、朱某、项某、程某甲、吴某乙、吴某甲等参赌人员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事实。6.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6日,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对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进行检查,扣押上述参赌人员赌资共计39050元。7.罚没凭证,证实被告人董某退缴违法所得10200元的事实。二、证人杨某、方某、张某、庞某、朱某、王某、吴某甲、吴某乙、项某、程某甲、程某乙、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从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6日,将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设置为赌博场地,提供两张麻将桌招揽众多参赌者打下岗麻将,董某从中抽头获利1万余元以及7月16日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传唤接受调查及被扣押赌资等事实过程。三、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6日,其将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设置为赌博场地,提供两张麻将桌供人打下岗麻将,50元到300元一铳,程某甲、吴某甲、方某、庞某、项某、杨某、张某、朱某、王某、程某乙等人多次参与,其从中抽头10200元等事实。四、检查笔录,证明黄山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于2015年7月16日20时至20时50分,对屯溪桑园小区38幢1102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室有两台麻将机处于开机状态,并查获方某、张某、庞某等现场参赌人员。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设置赌博规则,召集众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又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小玲人民陪审员  焦光超人民陪审员  储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