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自力、李倩与屈瑞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力,李倩,屈瑞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陈自力,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李倩,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屈瑞秋,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陈自力、李倩与被告屈瑞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志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一鹤、人民陪审员皮运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利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珍萍、被告屈瑞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自力、李倩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3日,原告依法取得座落在城关镇西街九组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整栋共5层13户人家,原告买了该栋楼的一楼。原告所取得房屋状况为北边门面房,南边住房,该门面房与住房之间有一公共使用通道,该通道原来是一楼南北房屋之间的过道及楼上住户上楼的过道,后经楼上住户改变楼梯的朝向,楼上用户就不从此过道通过。被告见此状况即强行霸占该过道,并在过道堆砌杂物,导致原告在南北房屋之间无法通行,造成原告无法将前面门面和后面房屋一并租出。后被告因要整修下水道便将被告堆砌的杂物清除,但随后被告仍放置杂物在过道上,致使双方发生口角。2015年5月6日,被告将原告南北两房的房门用红砖水泥堆砌堵死,并告知原告需要支付租金才可以使用过道。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居住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拆除原告前后两房房门处由红砖堆砌的围墙,恢复原状,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生活、居住的妨碍;2、被告立即清除原告前后两房之间过道的杂物,停止对原告通行该过道权利的妨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陈自力、李倩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拟证明原告购买的南面门面和北面房屋位置情况及本案涉及的公共过道的情况,且该13户住户共同享有的土地总面积是675.2平方,原告公摊了面积是54.47平方,其中包括了本案涉及的公共过道的事实;2、照片10张,拟证明被告将原告的房屋门用红砖堆砌堵塞,并在过道堆砌杂物,且关闭了过道西边的门并上锁,侵害了原告正常生活、居住权利的事实。被告屈瑞秋辨称:1、被告所居住的育婴巷房屋结构是5层12户人家,原告所述的过道是12户住户共同所有的用地,并不是包括原告在内的13户所有;2、原告购买的房屋是前面的门面房屋与后面一间杂屋,是商用性质的,不是住宅性质的。本案涉及的过道以前是住户的楼梯通道,现在经改造该过道不再使用,该过道是12户的共有土地,并不是原告购买的,但是原告却强行占用了该过道;3、该过道大概是3米长1米宽,改造过道是经过12户住户协商同意且每人花费了1000余元改造费。原告若使用该过道需要支付租金;4、现经所有住户同意,该过道已经租给了被告使用,且被告支付了租金1000多元。被告屈瑞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租赁协议和收条各1份,拟证明被告已承租本案涉及的过道,租期为5年;2、证人刘某、张某的证人证言1份,拟证明本案涉及过道系12户住户的共的事实。本院组织原、被告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屈瑞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原告是购买了前面门面房和后面的一间房屋,但是并未购买该过道,该过道不属于原告所有,系12户住户的共有面积,且历史上前面门面房和后面的一间房屋之间从未相通过;对原告的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的确将过道西边的门关闭并予以上锁,因为被告已经租用了这个过道,关闭西边的门是理所当然的。原告北边一间房屋靠南的门也是被告用红砖堆砌的,但这都是因为历史上南北两房靠近过道的门均未开通通行,原告想让南北两房直接通行,所以被告用将红砖堆起封了这个门。前面的门面房靠通道的门一直都是封闭起来的,不是被告用红砖堆砌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为无效的,因该过道是13户人共同所有,原告作为住户之一并未签字同意租赁。所以原告作为一楼住户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过道通行权利,就算被告租赁也不能影响原告的通行权利;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本来前面门面房和后面的杂屋均有门的,且原告在购买房屋时,两门亦是相通的。被告于2013年和2015年先后把这个两门用红砖堆砌堵塞。两证人的证言所述该过道是12户住户所有不是事实,应该是13户住户共同共有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且能证实原告购买的房屋情况及过道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3日,原告依法取得座落在城关镇西街九组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整栋共5层13户住户,原告买了该栋楼的一楼,一楼包含南边的门面房和北边的杂屋一间。南北房屋之间有一公共使用通道,且南北房屋各有一个门通向该通道。该通道原来是通向上楼楼梯的过道,后楼梯经住户改变了朝向,便将连接楼梯的通道东边口子封起,西边口子修建了木门上锁,从此该通道不再用于连接楼梯。原告认为虽该通道不再通向楼梯且封闭,但是依然是公共使用通道,原告享有通行的权利,因此原告所有的南北两房屋的通向通道的门可以打开并通行。但被告认为南北房屋通向通道的门历史上都是封闭的,理所当然不得通行,因此将北边杂屋靠南房门用红砖水泥堆砌堵死,并在房门前的通道上堆砌杂物,导致原告在南边的门面房和北边的杂屋之间无法通行。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被告未予排除障碍物。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当排除妨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整栋共5层13户住户,位于房屋一楼南边门面房和北边杂屋的权利人为原告,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南边的门面房和北边杂屋之间的通道系13户住户共有面积,他人不得妨碍任何一户住户的通行权利。现因被告堵塞原告北边杂屋通往通道的靠南房门且堆砌杂物阻碍原告南北房屋通行,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堵塞房门的红砖围墙,清除通道内妨碍原告南北两房出入通行的杂物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房屋之前的原状及北边门面房靠南房门是被告所堵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及拆除南边房屋靠北房门处的红砖围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己损失费10000元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通道已经经12户住户同意予以租用从而排除被告通行使用权利的辩称理由,因侵犯了原告合理的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屈瑞秋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拆除堆砌在原告陈自力、李倩所有的座落在城关镇西街九组的北边杂屋通向公共通道靠南房门处的红砖围墙,停止原告对房屋所有权的侵害;且清除堆放在上述南北房屋之间房门前面通道上妨碍南北房屋之间正常通行的杂物。二、驳回原告陈自力、李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自力、李倩负担50元,被告屈瑞秋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