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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蜀艳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蜀艳,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廖蜀艳,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41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廖蜀艳办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8号3号楼第3层2单元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但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办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8号3号楼第3层2单元3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廖蜀艳(身份证号码510502197910131424)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冯葆春审判员  王 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