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忠强与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忠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宋忠强。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36006-8,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福园名邸小区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忠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仲裁字第0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仲裁字第005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