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杨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57岁被执行人杨玉彬,男,57岁。本院在执行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