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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杨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57岁被执行人杨玉彬,男,57岁。本院在执行张丽华申请执行杨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