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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被执行人: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军。(2014)甬慈民初字第1462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30613608.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93900元,执行费980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