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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执变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恩伟与梁伟超、叶泽民其他执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恩伟,梁伟超,叶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执变字第4号原告:杨恩伟,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潘启锐,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超,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叶泽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伟诉被告梁伟超、叶泽民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叶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