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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晓永与李发渊、白浩民间借贷一审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永,李发渊,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永,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发渊,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浩,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3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晓永与被执行人李发渊、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发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发渊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李发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发渊在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六坝支行账号6215201003200244597的现金14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